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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5-07-06 15:56:21 来源:深圳市九九八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7]29)

    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         20070212   

               渝府发〔20072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

               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办公厅于2005513日转发了《市市政委关于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意见》(渝办发〔2005124号,以下简称《通知》)。一年多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贯彻执行《通知》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有一定改善。但是,近年来因化粪池和下水道甲烷气体等超标发生的燃烧、爆炸等险情仍未得到根治;同时,也表明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尚未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为切实强化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再次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标准。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含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以下同)负责督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粪便处理设施登记、巡查、监测、排危、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负责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粪便集中处理场、粪便专用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并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运行工作,具体实施监管职能。

粪便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使用人负责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进一步强化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科学监管措施,及时报警排险

(一)建立健全粪便处理设施档案,全面掌握已建成粪便处理设施基本情况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在完成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粪便处理设施普查登记情况进行核查,对未按规定填写《重庆市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登记表》的要及时补填,以健全档案。要将粪便处理系统的监测纳入现代化数字城市管理的总体方案,尽快实施,实现主城区全覆盖。特别是要立即对商业繁华、人口密集、餐饮业集中的重点区域和地段的粪便处理设施设置红外线监测终端。组织专业队伍及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危。要以区为单位建立可靠的红外线及电子监测控制报警平台,设立专职监测技术人员,携带随机抽检设备进行定期拉网式巡回检测。做到人机结合、时时监控,严防死守,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附设粪便处理设施的新建项目,其规划建设管理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1.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方案设计审查时要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确定粪便处理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确保粪便处理设施满足实际需要。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初步设计,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需要。

3.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粪便处理设施;工程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未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建设粪便处理设施的,要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要立即报告原设计文件审批机关。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会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粪便处理设施的竣工验收管理工作,验收意见及有关资料由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移交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存查。

(三)落实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

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无一例外地与粪便处理设施维护责任人(产权人或使用人)签订《城镇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责任书》,明确具体维护职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发出《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强化行业监管和行政执法,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

1.粪便处理设施安全隐患整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执行,设施维护按照《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技术规程》执行。

2.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粪便处理的安全运行标准,定期对负责管理的和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的安全情况进行监测,特别是对商业繁华和人口稠密地区的粪便处理设施应实行全天候监测。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定期履行清掏责任,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同时,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粪便处理设施定期进行监测,并填写《重庆市粪便处理设施运行监测情况表》存档备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排除,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自己无法排除的,要委托专业单位排除。

3.主城各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备必要数量的技术人员负责粪便处理设施的维护和监测。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粪便处理设施清掏队伍实施作业资质审查,要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制定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作业规范,对粪便处理设施维护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颁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粪便处理设施产权人或使用人不得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清掏公司和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进行粪便清掏作业。

4.市城管综合执法队伍和主城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或专业执法部门,要将粪便处理设施和下水道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纠正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处理违法案件及相关法人和自然人。

(五)建立公众信息机制,制订粪便处理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市、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订主城区粪便处理设施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设立公开电话受理市民的相关投诉和报告,并纳入110联动服务范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确保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维护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属于各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以及产权不明的粪便处理设施,其安全管理维护资金由区级城市维护费安排解决;粪便处理设施属于产权人或使用人自行管理的,其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维护资金应自行安排解决;凡收取房屋大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附属的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维护资金应在收取的大修基金中安排解决,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管理公司落实专项资金。市财政要安排必要的粪便处理设施维护专项经费,以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四、严格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

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政府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市监察局建议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

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粪便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施工,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粪便处理设施竣工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工程监理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进行处罚。

产权人或使用人接到《城市粪便处理设施建设整改通知书》后,不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委托有关专业单位代执行,费用由产权人或使用人承担。

五、主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县(自治县、市)要参照本通知做好粪便处理设施安全管理工作

本通知发布后,市市政委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应就实施本通知各项工作制定必要的专门规定,并定期检查执行效果。

 

 

                                          ○○七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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