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文件
渝价〔2009〕443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
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局、市市政委: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范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行为,根据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局对《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渝价〔2001〕168号)进行了修订。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取消4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代运垃圾费,自设垃圾桶代运费,代运医院、生物制品等特种垃圾费,公厕收费。
三、10项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纳入市场调节价管理:路面清扫保洁费、冲洗路面(送水)服务费、袋装垃圾服务费、工业废渣倾倒费、粪管道疏浚费、窨井清掏费、房屋沉水湾疏通费、居民清洁费、建筑物外表清洗费、公共洗车场(站)机动车辆清洗费。
四、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主体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 |
建筑垃圾污染整治费 |
区、县环卫管理部门 |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
2.5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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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储粪池(沼气池)清掏及粪便代运费 |
作业单位 |
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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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储粪池(沼气池)清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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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际清掏方量进行计算; |
1 |
机械清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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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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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人力清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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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元/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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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粪便代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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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里以上每增加公里加收元车次(吨) |
1 |
人力代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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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挑.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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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汽车代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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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元/车次(5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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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粪便处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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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元/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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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渝价〔2001〕168号)同时废止。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环卫服务 收费 通知
抄送: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
重庆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9年12月8日印发